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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,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,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诈骗方式,随之而来的是,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(俗称“帮信罪”),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,那么到底“帮信罪”离我们有多远。今天,让我们看一看卢氏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“帮信罪”案件。
基本案情
2022年7月,被告人阮某经人介绍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,仍向他人出租两张银行卡,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牟利,非法获利2500元,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银行流水,共计1075189.01元,涉及电信诈骗资金373127元,其中包括卢氏籍电信诈骗被害人,被诈骗资金27500元,山东籍电信诈骗被害人,被诈骗资金38334元。
法院判决
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阮某明知他人,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,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遂依法判处,被告人阮某,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,违法所得2500元,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法官说法
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是指自然人或单位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,服务器托管,网络存储,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,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,网络技术的发展,让部分犯罪分子看到有利可图,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利,部分群众在投资理财,网络购物、刷单等过程中,无意识地泄露个人信息,成为犯罪分子引诱的对象,进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,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切实保护个人信息,银行卡、手机卡,绝不能出租、出借、出售,给他人使用,不能因一时贪念,使自己身陷囹圄,追悔莫及。(赵富林 张海龙)